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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有口头遗嘱,如今无人承认,曾经答应留给我的房子我还能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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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5-3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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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对于法律知识的认知不是很清晰,认为自家的财产只要自己在生前跟子女口头明确表示留给谁就可以了,但是这样的做法对于继承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而在现实中,口头遗嘱导致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订立条件、生效条件进行严格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当其中一位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口头遗嘱为据,要求继承房产时,可能引发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口头遗嘱效力问题的争议。

俞女士的父亲,在俞女士的爷爷和奶奶房子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时候,跟奶奶协商好,俞女士的父亲为奶奶养老,将来奶奶百年后房子归俞女士的父亲所有。就是这样的口头承诺给俞女士今天的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41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袁启睦律师和张雅琴律师,将合力帮俞女士支招,详细的分析一下俞女士将如何走出财产分配的困境,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顾

俞女士的爷爷和奶奶育有三儿三女,爷爷在1989年去世,留下奶奶一人和天桥地区的四间私房。

2000年左右,国家政策对天桥地区进行拆迁,奶奶的四间平房被拆迁,回迁安置了三套两居室。经过协商,全家人一致同意,将三套两居室留给三个儿子一人一套,大伯和二伯买下并变更了分给自己的房产。在奶奶的赡养问题上,大伯和二伯与自己的妻子协商不成,奶奶就一直跟俞女士一家生活在一起。在奶奶跟俞女士一家一起生活之前,奶奶向俞女士的父亲提出一个要求,就是这套两居室必须写奶奶的名字,等奶奶百年之后才能过户给俞女士的父亲,父亲同意了奶奶的要求,以奶奶的名字贷款买下这套两居室,开始还房贷的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4年,俞女士的父亲因公去世,本就不是很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俞女士的母亲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再买下这套房子,停缴了银行的贷款。此时,在银行不断催缴的情况下,大伯和二伯与奶奶协商,希望房子继续由俞女士一家来还贷,关于房子的继承,还是按照当年的口头承诺来兑现,在奶奶百年之后房子由俞女士来继承。

 

 

2012年,俞女士将房贷全部还清,日子也总算可以过的相对惬意很多。2018年2月,俞女士的奶奶因病去世。在奶奶去世后,俞女士希望按照曾经的约定过户房产的时候,大伯、二伯以及两个姑姑,竟然采取不理睬的方式,这让俞女士陷入困境,不知该如何解决自己家房子的事情。

 

另外,奶奶去世后,留下20多万的财产。大伯和二伯的意见是将奶奶留下的财产只分给现在在世的四个子女,也就是大伯、二伯和二个姑姑。这让俞女士觉得有失公平,对于奶奶留下的财产应该按照六个子女的份额来分割。

 

面对家中的种种不公,俞女士找到节目组,希望律师帮自己出主意。俞女士的房子能够顺利的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吗?奶奶留下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让我们看看袁启睦律师和张雅琴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了俞女士的陈述之后,袁启睦律师首先从奶奶口头遗嘱的层面,来为俞女士分析。

在节目中我们已经不止一次的提及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一种遗嘱的形式,都有一定的法律要件。在俞女士家庭纠纷中所体现的口头遗嘱,则在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以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这种遗嘱形式极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故法律对于口头遗嘱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所以对于俞女士来说,奶奶的口头遗嘱实际上是无效遗嘱,最终在奶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继承方式是要按照法定继承的。

 

接下来,袁启睦律师对于俞女士能获得多少份额,来帮俞女士算一笔关于继承份额的账。在1989年爷爷去世的时候,对于爷爷的遗产率先进行了一次分割。在于女士的表述中,我们获知另外两套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分配到大伯和二伯的名下,那么属于爷爷奶奶的共有财产就剩下一套两居室的房子。首先房子的50%是要划拨给奶奶所有,另外属于爷爷的50%由奶奶和六个子女,七人来平分。对于俞女士来说,有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俞女士的父亲在2004年去世,这个时候又引起了关于俞女士父亲遗产的一次继承。也就是俞女士父亲的遗产由奶奶和俞女士以及俞女士的母亲来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在俞女士奶奶过世的时候,奶奶除了自己名下的50%的房产之外,还拥有属于爷爷财产部分的1/7,另外在俞女士父亲去世后,奶奶对于俞女士父亲继承爷爷财产的1/7还有相应的继承权。所以在奶奶去世之后,奶奶所对应的财产应该再由六个子女来进行平均分配。

 

在听完俞女士的陈述和袁律师的分析之后,张雅琴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对确认物权的规则做了规定,房地产等各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不登记的外,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那么对于俞女士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动产的问题。不动产已经登记在奶奶名下,当然就是属于奶奶的房子,所以说俞女士的父亲、母亲还有她共同还贷的部分,实际上与奶奶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这个借贷其实就是属于奶奶的债务,那么其他子女在继承奶奶相应遗产份额的时候,一定是同时将债务继承,那么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同样要将相应的债务先进行分配,在分配并偿还相应的债务之后再进行法定继承。

 

如果于女士的案子采取诉讼解决,那么法院会考虑到一个实际居住人的情况,因为这个房子一直就是俞女士一家出于照顾奶奶的责任和奶奶一起共同居住,那么为了照顾财产的使用价值,法院会考虑到不变更现在的这种使用状况,那么房屋在判给俞女士一家人使用之后,俞女士一家对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可以在补偿的时候俞女士连同自己的出资款,进行一个抵扣。

张雅琴律师建议俞女士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由法院来对这套房产做出一个明确的析产分割,这样会在房产分割的过程当中,将俞女士提及的奶奶的20万财产一并进行分配。对于俞女士大伯只将奶奶的财产分给在世的子女,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不在世的两个子女,他们都有自己的直系晚辈亲属,根据法律的代位继承权,属于另外两位子女的份额理应由另外两个子女的晚辈血亲来继承。

另外需要提醒俞女士的是,因为房产是不动产,不动产是物权,物权是对世权,所以关于物权继承是没有时效的,在超过20年之后仍然可以要求析产,最高院对此都是有回复,有批复的。在针对动产,也就是俞女士所说的奶奶名下的存款,法律上是这样要求的,就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20年之内,如果你在没有诉讼解决的情况下,你就没有权利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了。但如果你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的过程当中,从被侵犯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是三年之内,你都可以进行诉讼维权。

 

转载自公众号:律师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