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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破解电子数据存证难的困境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成为常见的证据形式。随着信息化的快速推进,诉讼中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存证的形式呈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日益多样化,呈现出数量多、增长快、占比高、种类广等趋势,电子数据存证的使用频次和数据量均显著增长。不同类型电子证据的形成方式不同,但是普遍具有易消亡、易篡改、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司法审查认定难度更大。

2018年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有史以来首次以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区块链存证技术手段在司法应用中的合法地位。

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此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相继建设了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证据平台或者司法区块链平台。
基于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倾向于将聊天记录、网络交易信息、电子合同等作为电子证据提交给司法部门。然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项研究发现,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尽管电子数据存证已逐渐普及,但电子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挑战,如防篡改能力不足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普遍欠缺举证能力,向法院提交的电子证据质量较差,存在大量取证程序不当、证据不完整、对案件事实指向性差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比例。

为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等难题,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规则》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规则》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

《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电子数据存证与电子数据取证的区别

究竟何为电子数据存证?从电子数据存证的实际应用场景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所谓狭义的电子数据存证,即利用密码学等各类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固化。具体来说,便是把一个电子证据放在一个可靠、安全的第三方,并通过手段保证或证明该数据存放到该第三方以后未被篡改,以及对于该数据的篡改能够被发现、验证。所谓广义的电子数据存证,则不仅包括电子数据存储、验证的环节,还囊括了电子数据的整个生命周期,即数据从生成到采集、存储、验证和最后使用的完整链条。

电子数据存证和电子数据取证有什么区别?在很多应用场景中,电子数据存证和取证的概念范围基本一致,且在法院的大量审判审理当中,电子数据存证和取证也遵照上述广义定义。电子数据存证和取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应用场景和时间点上。电子数据取证基本上在案件发生后,对于相关数据做一整套的采集提取分析。而电子数据存证主要应用于民事领域,往往作为一个事前的预防性措施,即把相关的电子数据按照取证的要求采集提取、存储下来,以便于在事后使用的时候可以验证和展示。

电子数据存证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常见的电子数据存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可信时间戳。它是当事人自行验证的一种方式,主要应用于著作权案件中。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与守时监测,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上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适应于各类型电子文档。

第二类是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和见证机构或公证处合作的方式。该种存证方式系存证公司开发出电子存证应用,通过与鉴定机构、公证处等权威机构合作,由权威机构对其存证过程进行全程鉴证,最终形成的电子存证的证据效力一定程度上依托于其自身的技术原理,但更多依赖于权威机构为其背书。

第三类是区块链存证。区块链本质上是在多个分布式节点间传递账本信息并通过一定的共识机制达成一致性、建立信任关系的技术,其独特的链状数据结构能够从本质上保证数据不会被更改。区块链存证依靠分布式数据存储、共识机制等核心技术,以证明存证的真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多为综合运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区块链、云计算等多项前沿技术进行的存证。

与传统取证手段相比,电子数据存证具有天然的优势。其一,传统的存证方式本质上都是中心化的存证方式,存证数据容易丢失或被篡改;而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电子数据存证,其具备的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特征,天然适用于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交易、行为数据、专利、版权、图像、邮件等的固证取证。其二,与传统的公证处固证相比,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更低。其三,电子存证技术可以应对复杂网络环境的挑战,通过电子取证的方式能够大大提升取证速度和效果,同时大大减少错过网上侵权内容的风险。

根据移动公证数据中心发布的《2018年中国电子证据应用白皮书》显示,全国民事案件超73%涉及电子证据。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近3年约5000起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约89%的案件使用了电子证据。然而,据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钟晞鲲介绍,在其随机抽样2018年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公开的100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中,采信电子证据的有95份,未采信的有5份。在95份采信判决中,包括被告认可使用56份、缺席21份、庭审勘验一致7份、存证技术审查4份、无法判断采信理由7份。在5份不采信判决中,其中4份涉及平台资质及存证技术,1份只涉及存证技术。

此外,电子证据的适用还面临着各方面的阻碍。在电子数据存证中,由于电子数据依赖电子介质存储的特性,经常需要使用多备份等方式,因此,电子数据存储成本较高。在使用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由于证据原件和设备不可分的特性,原始数据一旦离开设备,就变成了传来证据,因此经常需要连同设备一并封存。

在电子数据用于示证时,并非所有电子数据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纸质方式展示和固定,例如电子签名信息和时间信息。同时,电子数据公证的流程比较繁琐,证据保全方式成本较高,这也严重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在利用电子数据举证时,诉讼双方均会提交自己留存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非常困难,双方提交的自身形成的电子数据均难以作为定案依据。在证据认定方面,电子数据因为数据量大、数据实时性强、保存成本高、原件认定困难等原因,其证据的“三性”认定较为困难。

区块链存证系列标准与《规则》相得益彰

据了解,2018年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针对这次审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6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被认为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
《规则》的出台是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安妮股份CTO郝汉表示,《规则》的出台较为系统全面地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严格区块链存证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

“区块链技术天然的匿名性、不可篡改性、在链上可公开透明审计等特点就决定了其在数据确权与存证领域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之前司法实践中已认可公平链、时间戳等链上存证的效力,但具体适用中仍有救济渠道不明和界定不规范、亟待科学划定法律边界之处。”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飞鹏认为。《规则》出台意义重大,一方面对区块链技术优势作出回应,从最高法层面对司法实践中经区块链技术认定的证据给予充分的保护与确认;另一方面有效明晰了证据适用尺度、真实性存在瑕疵的救济及补强规范等细则,更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从长远上为整个区块链存证行业乃至整个公证行业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

此外,与《规则》呼应,在区块链标准方面,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各单位共同参与编写的团体标准《区块链存证应用指南》《区块链电子合同存证应用指南》《区块链版权存证应用指南》已陆续发布,为各行业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给出基本应用指南。
对此,郝汉分析称,区块链存证系列标准与《规则》结合,将能做到区块链存证审核从此有据可依,有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伴随着各地司法区块链的迅速发展和基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判决落地,对于电子商务、消费金融和知识产权领域来讲,将有效解决海量的小额纠纷,缓解司法压力,进一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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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2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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